| 网站首页 | 形势政策 | 思政在线 | 理论学习 | 学习参考 | 党建专栏 | 统一战线 | 媒体看西法大 | 抗震救灾 | 宣传(统战)部 | 
老延大精神:政治坚定 实事求是 勇于创新 艰苦奋斗
       您现在的位置: 老延大思政网 >> 媒体看西法大 >> 教师论法 >> 正文

中国律师刑事辩护培训中心在西北政法大学挂牌
   
  西北政法大学校训: 严谨 求实 文明 公正           ★★★
专家呼吁“免检制度”该免了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2007-08-05 华商网 - 华商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5    发表评论

  2005年3月,“美味源”牌辣椒酱和“肯德基”被检出含致癌物质“苏丹红I号”。

  2005年4月下旬,雀巢奶粉被浙江工商部门测出“碘含量超标”。

  2006年3月,欧典地板被曝涉嫌虚假宣传。

  ……

  免检产品频频出事,令“免检”这一国家标准蒙羞。

  法学界专家因此呼吁废除“免
检制度”,国家免检制度一免3年,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政府对自身监管职责的放弃,以“国家信誉”对企业经营作担保,是人为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正性。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免检只是免去对“优质”产品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政府并没有放弃监管职责。

  ■业内人士爆料

  部分“免检”产品令人难放心

  昨日,在西安家电行业有10多年工作经验的姜维(化名)向本报爆料称,很多打着“国家免检”旗号品牌的家电,和普通家电产品的质量,几乎没任何区别。

  姜维介绍,电视机的返修率一般都在5%左右,很多电视机开机就会出现黑屏或者其他质量问题,退回的电视,厂家经过维修,贴上标签、打上免检再次卖给消费者,这样的电视能是免检产品吗?他本人作为某知名免检品牌家电的区域代理商,送给岳父的产品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企业:“免检”是对企业的信任

  某免检品牌地板陕西营销中心总经理刘女士昨日表示,国家免检制度是对企业信誉的一种认可和奖励,国家免检产品是一种无形的资本,可以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产品档次,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行业的竞争优势,提高市场占有率。可以说,国家免检产品可以转化成现实的经济效益,带动企业向前发展。

  她认为,“国家免检产品”称号既是一个荣誉,也是一种责任。为什么国家一年审批的免检产品很少呢?就是要让好的产品发展得更好,在行业内树立质量为先的榜样。这样的企业要对社会有责任感,自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市民:免检产品影响越来越小

  昨日上午,记者在西安市钟楼地下盘道对40多位市民随机采访,接受调查的70%的市民认为,进商场买东西不关心是否是免检产品;20%的市民表示,免检产品是商家应该考虑的事情;有15%的市民表示,如果两个东西同等价格时会考虑选择免检产品;只有10%的市民表示,买东西一定要买免检产品。另外,有半数接受调查的市民认为,免检产品不断出事,国家应该立刻废止这个称号。

  赵女士认为,免检本是质量和信誉的保证,却被部分企业用来钻空子。特别是食品、卫生这些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免检产品频频爆出安全问题,国家应该取消这样的称号和产品质量认定模式,代之以科学和严格的检测标准。

  产品免检制度是否已不适应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欢迎热心读者和业内人士共同探讨,参与热线:(029)88429087(今日14时-16时)

  ■背景

  3408家企业“免检”

  截至2006年,全国已有170类产品3408家企业获得了免检资格。免检产品种类涵盖食品、日用消费品、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各个行业。

  2006年,有66类产品、1806家企业获得国家免检产品证书,是历年来最多的一年。其中:1288家是初次申请、并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518家在2003年已经获得免检资格。陕西有30个产品获“国家免检”称号。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免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避免重复抽查,减轻企业负担。当时,一些企业普遍反映各类各级各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问题十分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企业反响强烈。

  因此,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1999国发24号文)要求,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8月制定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推行免检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而采取的一项实实在在的措施。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陈思存 采写

  ■监管部门表态

  “免检”有效期为三年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免检资格的审查有很严格的程序,只有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高于国家有关标准,以及经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才可以被确定为免检产品。“免检”针对的是产品,而不是企业。企业的某种产品获得免检资格,并不意味着其他所有产品具备免检条件。针对很多消费者担心“免检产品”失去政府监管的问题,该负责人明确答复:免检不是不检,更不是政府监管职责的放弃,只是免去对规模企业生产的长期质量稳定合格产品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他同时介绍,免检资格并不是终身制,免检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免检企业要继续享有免检资格,必须重新申请,质检部门将严格审查,对不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再给予免检资格。免检制度实施以来,对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免检企业,凡是不符合条件的,绝不继续给予免检资格。截止到2006年,已有超过160家食品行业内的生产和加工企业因产品质量等问题被“摘牌”,取消了“免检”称号。

  ■法律专家质疑

  政府放弃监管职责

  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表示,免检制度非常值得质疑。“从法律角度讲,对产品免检属于豁免,这种豁免意味着国家机关放弃自己的职责,但国家机关没有权利进行自我免责。这种放弃对部分产品的监督检查权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福州大学法学教授叶知年认为,产品免检声称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他认为:“这都难以成为免检的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从未提及免检的内容。而利用国务院的决定作为法律依据是不严肃的,执法部门不应该把自己执法的职责给免掉,这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杨蓬伟律师认为,“免检制度有三个严重弊端。第一,门槛太低,按规定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三次抽查怎么能保证产品100%合格?第二,监督不力。一旦获得免检称号,其产品在三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这基本等同于靠企业自觉。第三,惩戒措施不力。按照法规规定,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只是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与免检获得的特权相比,义务和惩戒措施不力,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后不得再参评免检产品的规定。”

新闻录入:朱风翔    责任编辑:朱风翔 
  • 上一条新闻:

  • 下一条新闻: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劳动合同法》解读 签订合同不满3年试用期不能超俩月
    读研深造的管教标兵
    他用行动维护法律的公正
    银行副行长受贿款作职工奖励金引争议
    在法治化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风采之源―――西安市检察系统队伍建设纪实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我要发表评论

    “老延大”思政网 版权所有 :西北政法大学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 | 党委宣传部
    网络宣传管理办公室:029-85385802 思政研究会办公室:029-88182216
    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 邮编:710063(雁塔校区) 西安市长安区韦郭路中段 邮编:710122(长安校区)
    陕ICP备05000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