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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这块“净土”要用法律来守护
作者:本报记者 冀平 贺小巍    新闻来源:陕西日报 2007-06-12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2    发表评论



每年的高考对众多考生家长而言,也是一场特殊的考试。     本报记者 母家亮摄

    6月8日上午10时,全国高等学校入学考试西安市高新中学考点。    

    考生赵晓的母亲坐在考点外面的树阴下,一边用手中的报纸扇着凉,一边探头看着栅栏里面的考场。在等待儿子考试的过程中,赵晓的母亲指着报纸上关于作弊黑链条瞄准高考的新闻很有感触地说:“一年一度的高考,对于每个考生都具有决定终身的意义,可总有一部分人想着用不正当的方式赢得自己未来的命运。现在这些作弊的手段越来越先进,什么骨感手表、作弊耳机,连电子屏蔽都奈何不了了,为什么年年都说抓作弊,可年年都有作弊呢,尤其是社会上这些专门制造作弊工具来营利的团伙,国家难道就不能出台法律来管一管吗?”    

    根据《国家教育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0年,我国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为556万人,2005年,这一数字达到了1562万人,5年间扩招了1000万大学生。今年全国报考普通高校的人数达到了1050万人,我省高考人数今年也再创新高,考生人数达到411717名。年年高考,今又高考,许许多多的考生家长同赵晓的母亲有着同样的忧虑。    “一个公平的考试环境,既有利于选拔人才,又有利于建立一个正确、健康的诱导机制,把广大考生、教育机构往积极的方面引导,而一个不公平的考试环境则会助长不正之风,将一部分人引向投机取巧、钻营舞弊的路子。这种风气如果不加以制止,将会冲击到我们用以选拔人才的高考制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应该出台一部专门的考试法将高考这块‘净土’保护起来。”从事了20多年中学教育的朱毓荣老师就规范高考制度表达了他的看法。

    我国从1952年起实行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到1999年高校扩大招生后,考生人数和录取人数大幅上升。随着社会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教育考试的参考人数还在逐年增加,社会影响越来越大,还有其他与国家教育类考试具有相同影响和规模的考试也越来越多,比如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计算机职称考试等等。与此同时,由于这种考试大多具有选拔性和竞争性而使得考试中衍生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越来越多,除了广大身处其中的考生家长强烈呼吁国家尽快出台《考试法》外,一些司法界人士也认为,在当前国内考试形式众多、涉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应该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

    “如果这部法律能够出台,那么对于广大参考者来说无疑将多了一条保护渠道。”一直致力于公民私权利研究的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毛璟文在谈到《考试法》的意义时一语中的地说,考生的受教育权和考试权都将会得到法律层面上的保障。近几年来,教育考试环境和考风考纪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屡禁不止,由个体违纪作弊向有预谋、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传递信息的群体违纪作弊发展等等。有了《考试法》之后,就可以做到依法治考,其内容应该是考试职权法定,依照考试法办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法律监督;保障应考人的权利,并有法律救济途径等等。尤其给那些考试作弊者和招生舞弊者提出一个警告,就是考试是神圣的,触犯考试制度不再只是一个违纪的问题,而是一个违法的问题。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把保障考生的考试公平权提升到法律的高度,纳入到立法者的立法视野,应该说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

    “考试法的出台应该说是众望所归,但是首先要解决一个规范对象的问题,也就是哪一类考试应该被纳入《考试法》的规范范畴,我觉得界定的一个标准就是公共性和社会性。”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王周户教授说。王周户认为,当考试成为社会资源分配和利用的基本手段时,就具有了社会性和公共性,国家也才有必要去规范。这个规范应该是对整个考试过程的规范,从报名、组织考试、阅卷、招生录取,每一个程序都应该被列入法律。法律规范的主体至少应该包括参考者、组织者和一切与考试秩序有关的人,这样凡是进入考试秩序领域的人都将会成为考试法约束的对象。那些以营利、交易为目的的作弊团伙,或者以权谋私者,对他们就可以以破坏考试秩序而受到法律的惩处,不至于出现无法制裁的空白。

    家家都会有考生,年年都要有考试。一部《考试法》事关全国千万个家庭,数亿人的亲情圈,如能有一部《考试法》来守护高考这块“净土”,就会使包括高考在内的各种考试环境更加风清气正,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公平公正的考试机制。

(本报记者 冀平 贺小巍)

新闻录入:朱风翔    责任编辑:朱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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