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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30年,咋成了“临时工”?
作者:记者 白永亮    新闻来源:2007年05月29日 中国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4    发表评论
  三十年工作为何没有补偿?

  走进包头市九原区的原良种场,昔日一排排塑料大棚被一片荒凉景象所取代。偌大的一个良种场占地1000余亩,就剩下了几个负责处理善后事宜的工作人员。“我们和良种场的正式职工的区别就是他们有招工手续或者有劳动合同,而我们没有,除此之外,在良种场的各种管理以及在工资发放上,我们没有任何区别。”包头市九原区良种场原种植户周金豹这样告诉记者。

  2006年7月,包头市九原区良种场土地被征用,在对良种场员工进行安置的文件中,已经在这个农场工作了30余年的周金豹等31户种植户被排除在安置范围之外,理由是他们与良种场没有劳动关系。对此,该良种场的一位副厂长告诉记者,周金豹他们是单位的“临时工”,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签订了种植协议,因此不是单位的在编员工,不在安置范围之内。 “二三十多年来,我们与正式员工一样,干同样的活,但到最后却拿不到一点补偿,太不公平了。”周金豹说。

  与周金豹等人命运相似的还有该市部分乡镇的原乡村邮递员、原乡村电管员、乡广电员以及税务代征员、保险代理人等。他们与原来的单位签订的协议有一个共同特征:报酬支付方式与标准的劳动关系不同,比较灵活,在工作时间上也是如此。他们曾经就职的用人单位大多都是事业单位,这些单位不承认与他们有劳动关系。

  周金豹说,他们从事的工作大多与正式工从事的工作没有什么区别,但他们一直被看作临时工。他们已经脱离了土地很多年,一旦离开现在的工作岗位,且不予以任何补偿,他们的生活就会立即处于窘境。

  非标准劳动关系如何界定?

  《劳动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就要求用人单位用工打破身份的界限,可是在很多行业内,尤其是国有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这种身份的界限到现在依然存在。那么,针对这些员工的各种协议应该如何认定呢?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谢德成认为,这其实是计划经济用工与市场经济用工的衔接问题,对于这种所谓的岗位承包协议以及任务承包协议应该看作是一种劳动关系下的民事协议。只是在这样的协议里双方对劳动关系中的一些内容作了特殊的约定,例如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对于这些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果是与《劳动法》相违背的可以视为无效,否则则视为双方的民事约定有效。这种劳动关系在理论上称作“非标准劳动关系”,又称“疑似劳动关系”。在这种劳动关系的认定上,要靠证据来证明是否是劳动关系。

  谢德成认为,对于这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如果在1995年之前,还没有实行这样的承包协议,还是临时工身份,那么劳动关系在前,承包协议在后,就应当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内;如果在1995年之前已经实行了这样的承包协议,那么劳动关系在后,就不应当受《劳动法》调整。

  而对于那些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就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如果他们与正式工除了待遇不一样,从事的工作没有本质区别,就应当认定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后,要求各用人单位都要对劳动关系进行梳理,那么如果还让这些员工进行工作,那本身就是对这些人劳动关系的认同。

  谁来承担劳动补偿的责任?

  处于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员工,他们面临着的最大问题是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比如周金豹等人,因为他们和单位之间建立了这种“非标准劳动关系”,目前相关政策没有对这种法律关系作出任何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单位拒绝承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周金豹们就很难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安置费用。

  谈及此事涉及的政策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教研室副教授金英杰这样认为,政府在政策的制订以及实施时就应当考虑到相关的问题,尤其是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应当从公平和善意的角度出发,而尽量避免“一刀切”。在涉及到政策缺失的问题时,政府应根据历史和现状,积极研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具体地说,周金豹等人遇到的主要问题就是安置或补偿问题。在这些问题上,劳动者并不存在明确过错,而单位已经享受到了他们的劳动成果,不应让劳动者承担过多的责任。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解决周金豹这样的问题,尽管政策存在着空白点,但是,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处理。他们的单位应在清退这些“非标准劳动关系”人员时,充分考虑他们长期服务的事实,参照正式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给予安置,才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新闻录入:朱风翔    责任编辑:朱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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